T/NSFST 002-2022 食用植物调和油
标准详情:
T/NSFST 002-2022
团体标准推荐性现行
内容简介
3 术语和定义GB2716界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4.1.2小磨芝麻香油等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感官要求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 指标色泽 具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特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 油状液体滋味与气味 具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理化指标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20酸价(KOH)/(mg/g) ≤3.0过氧化值/(g/100g) ≤0.25总砷(以As计)/(mg/kg) ≤0.1铅(以Pb计)/(mg/kg) ≤0.09苯并(a)芘/(ug/kg) ≤10溶剂残留量/(mg/kg) ≤20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将被测产品置于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通过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方法。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酸价按GB5009.229规定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GB5009.22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铅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苯并(a)芘按GB5009.2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中规定方法检测。7检验规则7.1组批与抽样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6个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和过氧化值。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标准要求中的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6个月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 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项,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8.2.2外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勿倒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8.3.2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车辆的车箱应清洁、干燥,防止污染。8.4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或靠近火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存。9其他9.1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且产品名称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9.2本产品为食用植物油脂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固原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固原市原州区河楠香油坊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欣泽食用植物油加工厂、 宁夏伽伽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赵艳、 高俊峰、邱治涛、冯秀娟、李雯、 伊倩茹、马月琴、 王旭鹏、 潘丽君 、王新振、 王霞英、 张继科、 罗鹏程、楚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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