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476.3-2017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标准详情:
GB/T 12476.3-2017
国家标准推荐性废止
- 中文名称: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 CCS分类:K35
- ICS分类:29.260.20
- 发布日期:2017-12-29
- 实施日期:2018-07-01
- 代替标准:代替GB 12476.3-2007被GB/T 3836.35-2021全部代替
- 技术归口: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部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标准分类:电气工程特殊工作条件下用电气设备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内容简介
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由TC9(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在本部分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本部分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本部分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场所;--异态混合物存在产生危险的场所;--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超出本部分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1);--随粉尘喷出的可燃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本部分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注1:上文所述的“灾难性事故”适用于例如:储仓或气动输送机的破裂。注2:在任一加工厂中,不考虑规模大小,除与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都可能有大量的点燃源。在这方面,需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安全,但这些预防措施不在本部分范围内。
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刚、李江、杨利、李书朝、王军、郑振晓、刘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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