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标准详情:

GB 18352.5-2013

国家标准强制性
  • 中文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 CCS分类:Z64
    ICS分类:13.040.50
  •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8-01-01
  • 代替标准:代替GB 18352.3-2005被GB 18352.6-2016全部代替
  • 技术归口:生态环境部
    发布部门:
  • 标准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空气质量移动源排放限值

内容简介

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1、M2、N1和N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Ⅴ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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