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标准详情:
- 中文名称: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 CCS分类:P15
- ICS分类:91.120.25
- 发布日期:2009-06-05
- 实施日期:2009-07-01
- 代替标准:GB50023-1995
- 技术归口:
-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标准分类: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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