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326.2-2012 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白炽反射灯的能效

标准详情:

SN/T 3326.2-2012

行业标准-SN 出入境检验检疫推荐性
  • 中文名称: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白炽反射灯的能效
  • CCS分类:K70
    ICS分类:
  •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3-07-01
  • 代替标准:
    行业分类:制造业
  • 技术归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标准分类:制造业SN 出入境检验检疫

内容简介

行业标准《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白炽反射灯的能效》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3326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白炽反射灯的能效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白炽反射灯: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E26螺口式灯头,R、PAR、ER、BR、BPAR或类似的外形,额定电压范围为100V~130V,灯泡直径大于2.25in(5.715㎝),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40W、小于或等于205W的白炽反射灯;注:以下类型的白炽反射灯除外:——彩灯及设计用在恶劣、震动的应用场合的白炽反射灯;——功率等于或小于50W的ER30、BR30、BR40或ER40型白炽反射灯;——功率等于65W的BR30、BR40或ER40型白炽反射灯;——功率小于或等于45W的R20型白炽反射灯。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MR11-16外形,两脚式灯头,工作电压范围为5V~24V的卤素白炽反射灯;——以钨丝或卤钨灯为发光体,PAR、ER、R、RE、XR、YR、ZR、MR11-16外形,E14、E26、E27、B15、B22d、GU10灯头,工作电压大于220V的卤素白炽反射灯和非卤素白炽反射灯(彩灯除外)。

起草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起草人

陈祥明、程立勋、马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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