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业标准《出口保健食品中EPA、DHA和AA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海关总署。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保健食品中顺式-5,8,11,14,17-二十碳五烯酸(简称EPA)、顺式-4,7,10,13,16,19-二十二碳六烯酸(简称DHA)和顺式-5,8,11,14-二十碳四烯酸(简称AA)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出口鱼油和鱼油复合胶囊制品中EPA、DHA、AA含量的测定。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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