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ZL 01-2019 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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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ZL 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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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3 流转程序3.1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即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采取土地入股的流转方式将农户土地集约后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经营,可有效解决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零星分散、效益不高、市场信息不灵等问题。3.2 集约农户土地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合作社和农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集约合同。3.2.2 农户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一公倾十五股的形式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负责引进项目合作经营或以出租方式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流转。3.3 出租流转土地3.3.1 经土地承租方实地考察,合作社和土地承租方就合作经营农业项目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后,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签订流转土地出租合同。3.3.2 合作社和土地承租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经营商定的农业项目,合作社负责集约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租方负责项目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4 过程要求4.1 集约土地过程4.1.1 合作社需向入股农户阐明土地经营用途,并对土地入股期限做出规定。4.1.2 合作社有权引进项目合作经营,但不得转包土地。合作经营过程中,由土地直接生产的利益归土地入股的股民所有,农户应按照签订的集约土地合同规定收取保底收入及股权分红。4.1.3 农户有权监督合作社合理利用及保护入股土地,同时亦要尊重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4.1.4 合作社和农户协商签订的土地集约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4.2 出租土地过程4.2.1 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出租土地合同与合作社合作经营开发农业项目,严禁在项目用地上经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项目。4.2.2 出租土地合同应对合作期限做出规定,合作社应在合同规定时间之前向承租方交付合作经营项目所需的全部土地。4.2.3 合作社应监督协调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工作以及项目生产建设工程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4.2.4 合作社应无偿提供或协助提供相关场地设施和生产经营设备,生产建设人员应优先聘用合作社社员。4.2.5 承租方的项目规划方案需符合美丽乡村发展规划,且承租方不得擅自转包土地,不得变更经营项目和土地用途,不得利用土地开采地下资源。4.2.6 合作社和承租方协商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5 目标收益5.1 农户收益5.1.1 保底收入农户土地入股后,合作社应保证每年每公顷不低于7000元作为保底收入,每5年递增750元/公倾。5.1.2 股份分红农户入股的土地以一公倾十五股计算,盈利后按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红,收益红利分红多少由股民大会决定。5.2 合作社收益无论项目当年是否盈利,承租方必须保证合作社的基本收益,每年收益为12000元/公倾,且每年度的基本收益应在每年的相应时间前支付完毕。

起草单位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高州市南塘镇大塘笃村委会

起草人

罗史南、付光中、梁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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