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XDYJ 0006-2020 功能性电解水

标准详情:

T/CXDYJ 0006-2020

团体标准推荐性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功能性电解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水源,添加微量电解质,经过循环电解,生产出具有特定功能用途的电解水
一、技术要求1.1原料要求1.1.1生产用水应达到居民生活应用水标准要求,水质应符合GB5749标准。1.1.2氯化钠应符合GB/T5461-2016标准的食品级食用盐或符合GB/T1266-2006标准要求的优级纯氯化钠。电解液产品可能直接用于接触食品时,应使用食用盐为原料时,并尽量选择非加碘盐。1.1.3碳酸钾应符合GB25588-2010标准的食品级碳酸钾或符合GB/T1397-2015标准要求的优级纯碳酸钾。电解液产品可能直接用于接触食品时,应使用食品级碳酸钾。1.1.4复合剂中的添加剂,成分及质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并需符合GB19630.3-2011有机产品标准要求。如电解液产品可能直接用于接触食品时,还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2感官要求不得有任何沉淀物,不得有其他肉眼可见异物。1.3理化指标原液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A剂 B剂 复合剂pH值(25℃) / 1.2~2.5 11~13.5 供需双方商定氧化还原电位 mV 800~1200 -1200~-600 供需双方商定有效氯浓度(以Cl计) % 0.01% —— 供需双方商定钾的质量分数(以K2O计) % —— ≥1.5 供需双方商定重金属(以Pb计)注1 mg/kg ≤10 ≤10 ≤10砷(As)注1 mg/kg ≤1 ≤1 ≤1备注:1、仅在电解液可能作为食品添加剂、饮水或食具消毒用途时才做检测。2、供需双方另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3、复合剂中的添加剂成分如可能对原液理化指标产生影响时,相关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1.4微生物指标原液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微生物指标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杀菌率(细菌或真菌) % >90%有机物保护(参考GB15981标准中第17条适当添加部分指标) / 有机物应对灭菌作用无明显影响。备注:1.需方另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2.试验应在达到产品说明中规定浓度(原液稀释倍数)和保持时间条件后进行评价。1.5毒理学指标原液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 豚鼠皮肤变态反应实验 无皮肤变态反应家兔多次皮肤刺激性实验 无刺激性雌、雄小白鼠经口毒性实验 LD50大于5000mg/Kg属实际无毒备注:1.供需双方另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2.试验应在达到产品说明中规定浓度(原液稀释倍数)的条件下进行。二、试验方法2.1感官要求依据GB/T5750.4标准要求进行检验。2.2理化指标2.2.1pH值依据GB/T5750.4标准要求进行检验。2.2.2氧化还原电位按DL/T1480规定方法进行测定。2.2.3有效氯的测定依据GB25574-2010标准附录A要求进行测定。2.2.4钾的质量分数依据GB/T20937-2018标准中第5.3条要求进行。2.2.5有效氯的测定依据GB25574-2010标准附录A要求进行测定。2.2.6重金属(以Pb计)及砷(As)依据GB25574-2010标准附录A要求进行测定。2.3微生物指标2.3.1杀菌率依据GB15981标准中附录C规定方法进行检验。2.3.2有机物保护依据GB15981标准中附录D规定方法进行检验。2.4毒理学指标2.4.1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规定方法测定。2.4.2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按食品卫生规范(2007)规定方法测定。2.4.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化妆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2005)规定方法测定。、三、检验规则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表见表2.表2:出厂及形式型式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试验方法感官要求 1.2 √ √ 2.1理化指标 1.3 √ √ 2.2微生物指标 1.4 √  2.3毒理学指标 1.5 √  2.4备注:微生物指标和毒理学指标试验是在原液稀释到产品说明中规定倍数后进行。3.2出厂检验3.2.1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3.2.2每批取样量不得少于20L,其中10L用于检验,另10L留样备用。如电解液存储一个大容器内,则在1/10、1/2、9/10液层处提取相同体积样液混匀。如采用多个小容器分装,则在各个小容器相应液层分别取样后,再将样液混匀,各个小容器的取样量应保持一致。样液抽取后应避光密封保存。(微生物指标是否列入出厂检验必检项目待定)3.3型式检验3.3.1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每两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b)主要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有变动;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3.3.2取样要求取样方法应符合6.2.2条规定。3.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为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取备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起草单位

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四川建元天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农博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清科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博物风土(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起草人

罗发洪、李信、李琴、刘佳、宋占宇、张雪梅、严杰、韩国印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纠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