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NMIA 02-2020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规范
标准详情:
T/HNMIA 02-2020
团体标准推荐性现行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原则与依据、评价内容、评价组织和对象、评价方法、评价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等级评价管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等级在综合考察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商品管理、门店陈列、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投诉和监督、自我监管的基础上所做的分级。3.2 供应商由企业授权,以生产、组装、加工、包装等方式为企业提供销售商品的生产商或中介商,授权企业进行商品销售的品牌持有商或代理商。包括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3.3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为孕妇、0~3岁婴儿、3~14岁幼童提供包括食品、服饰、玩具、童车/床、洗护用品、纸品、喂养用品、电器以及早教用品等专业健康产品的消费场所。以小额出售或是单一个数售卖为主,区别于大宗货品的批发业务。4 基本要求纳入等级评价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应全部满足下列要求:a)合法经营、经市场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b)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已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运营规范,服务良好,具有鲜明的品牌形象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c)场地设施良好,消防安全设施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d)服务良好,无假冒伪劣商品。近两年来,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未因违法经营被起诉,未因不良事件被新闻单位曝光。5 评价原则与依据5.1 评价原则5.1.1 客观公正性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评价结果不受实施难度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5.1.2 科学严谨性坚持定性与定量、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指标分类原则。5.1.3 可靠准确性应采集、使用真实、客观的数据;评价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应评价活动情况,无差错、可信赖。5.2 评价依据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依据除本标准外,还应包括T/HNMIA01-2020。6 评价内容6.1 评价指标由商品管理、门店陈列、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投诉和监督等项目组成,见附录A。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细则见附录A,评价指标及分值见表1。表1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指标及分值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分)1 商品管理 3002 门店陈列 1003 店员管理 1004 顾客服务 2505 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 1506 投诉和监督 507 自我监管 506.2 评价等级6.2.1 等级划分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在商品和服务质量等规范化管理上能力越强。6.2.2 等级标志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及辅助图案构成,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级,二颗五角星表示二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级。等级标志实行统一管理。等级标识的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标志牌之日起计算),到期应提前三个月向评定机构申请复核。6.2.3 等级分值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对应分值见表2。表2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对应分值序号 等级 分值(分)1 一级 501~6002 二级 601~7003 三级 701~8004 四级 801~9005 五级 901~10006.3 计分方法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得分按式(1)计算。评价得分不超过1000分。T=S+M+D+G+X+J+Z…………………………(1)式中:T——评价得分;S——商品管理得分;M——门店陈列得分;D——店员管理得分;G——顾客服务得分;X——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得分;J——投诉和监督得分;Z——自我监管得分。7 评价组织和对象7.1 评价组织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工作由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成立的河南省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组)负责具体实施。7.2 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全省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且应具备下列条件:a)实施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标准化管理,运营规范,服务良好,具有鲜明的品牌形象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b)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已制定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建设规划或方案;c)具有与其建设规划或方案相应的资金实力和人员条件,能确保门店正常运营。8 评价方法采用资料查阅法、现场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加专家评议法等方法进行评价。9 评价流程9.1 申请符合第4章要求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可自愿申请。受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申请表、现场视频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9.2 受理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由评价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9.3 评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由评价组组织3~5名孕婴童用品零售专家、管理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价。评分分值达到相应等级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可被评为相应星级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9.4 公示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9.5 授牌公示期无异议,由主管部门授予受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相应星级的标志牌。9.6 复核复核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其星级。受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申请上一级等级的,不受复核期限制。
起草单位
河南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河南省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起草人
刘勇、崔捷、刘柯颖、靳营辉、吴晓玮、高名扬、赵辉、李杰、朱亚玲、吴爱军、翟京宁、岳洋、王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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