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AF 086-2021 智能电视安全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电视的硬件,操作系统,预置应用,第三方应用,网络通信和人工智能服务6个方面的安全能力,并从基本的安全保障、实现难度、安全能力等层面对智能电视安全能力进行分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智能电视设备本文件适用于智能电视的设计、开发、测试和评估本文件仅提出智能电视安全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对具体技术实现方式不作规定
智能电视,是基于互联网应用技术,拥有开放式应用平台,可实现双向人机交互功能,集影音、娱乐、数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以满足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的电视产品。科技在给用户带来新的应用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风险,如用户隐私泄漏、内容劫持、第三方应用静默安装等。为提高智能电视的安全能力,促进我国智能电视安全生态的稳定发展,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主要对智能电视安全能力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设备达到的安全能力,对智能电视进行分级,同时设计相应的测试方法。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北京豆荚科技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唐佳伟、王海棠、吴月升、宁华、刘陶、杜云、王婧琦、李汝鑫、王江胜、刘为华、康亮、陈灿峰、郑梁、刘新平、窦丽娟、林舜大、卢小涛、唐博、黄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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