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提出了软件企业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的程序要求,以及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a)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需要建立评估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时;b)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受托评定软件企业评估时;c)需要软件开发或软件服务的需方评价和选择供方时;d)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4 软件企业要求4.1 企业资质要求a) 具有依法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b)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c)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d) 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软硬件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e)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2.2 研发能力要求a) 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b)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c)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4.3 经营收入要求a) 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b)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4.6 企业诚信要求a)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b)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能经得起第三方核查;c) 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