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 047-2021 医用镥[177Lu]及其放射性药物的 质量标准

标准详情:

T/CI 047-2021

团体标准推荐性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镥[177Lu]及其放射性药物的质量控制标准鉴于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特殊性,为了保证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质量及其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自行制备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医疗机构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质量控制
用于其他目的镥[177Lu]放射性药物可参照执行
4. 医用镥[177Lu]的物理性质和质量控制镥[177Lu]是元素镥的一种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约为6.67天。镥[177Lu]发射三种能量的β-粒子,能量分别为498keV(79.3%)、380keV(9.1%)和176keV(12.2%),其粒子能量相对较低,在组织中平均射程较短(≤2.2mm),在对病灶发生辐射作用时对骨髓抑制较轻,是一种非常适合于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同时镥[177Lu]还发射γ射线208keV(11.00%)、113keV(6.40%)、321keV(0.22%)、250keV(0.21%)和76keV(0.15%),可用于核医学成像。正是基于这些特点,镥[177Lu]已用于多种放射性药物的研究。5. 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质量控制5.1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化学标记医用镥[177Lu]标记过程主要包括标记反应(取决于pH、反应时间、温度和缓冲体系等)以及标记产物的纯化。金属离子对镥[177Lu]的标记干扰较大,在低浓度金属离子存在时标记率明显下降,使用时要注意避免金属离子的干扰。5.2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质量控制要求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标记涉及环节较多,除镥[177Lu]原料液和前体/药盒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外,对最终的成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由于镥[177Lu]的物理半衰期相对较短(6.67天),为此,不可能在完成全部质量检验后才发货或使用。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可边检验边使用。同时,一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体积一般仅为数毫升,对每一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进行全部质量检验是不现实的。5.2.1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的质量控制项目  5.2.1.1性状  将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置于铅玻璃后通过肉眼观察,不得出现与其相应的质量要求有明显区别的性状(若发现颗粒状物质、出现浑浊或颜色变化,应停止发货和使用)。  5.2.1.2pH值  可用经过校正的精密pH试纸检查,其pH值需在相应临床应用规定的范围内。  5.2.1.3放射化学纯度  放射化学纯度应按相应的质量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方法必须经过测定本单位配制的3批及以上样品,每批样品不少于3个时间点(即制备后即刻、有效期中间点和有效期末点)的严格验证,其限值不得低于要求中的限值。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该测定方法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验证1次),确保其准确有效。  5.2.1.4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401“放射性活度检查”的相应规定进行测定。  5.2.1.5颗粒大小  凡要求中规定有颗粒大小检查项的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在发货或使用前应按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401“颗粒细度测定法”进行检查。颗粒大小应符合规定。5.2.2可以边检验边发货,使用的质量控制项目  5.2.2.1细菌内毒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进行检验。  5.2.2.2无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101“无菌检查法”进行检验。  5.2.2.3生物分布  凡要求中规定生物分布试验的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应按规定进行生物分布试验。所使用的试验动物应符合有关研究规定。  5.2.2.4如果上述检验项目有不符合规定的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该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制备、发货或使用,并检查原因。对已用于临床的,应对患者进行跟踪随访,釆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2.5如果有足够的数据(连续6批及以上)说明产品细菌内毒素、无菌和生物分布试验结果均符合规定,则细菌内毒素、无菌和生物分布试验可定期检验。间隔时间应视检验结果规定。5.2.3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5.2.3.1制备和检验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适应的环境、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确保状态正常,并有仪器设备操作和校验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5.2.3.2制备和检验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相关人员,应具备放射性药品有关知识,并经相应的培训。质量控制人员应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机构有关放射性药品检验知识的培训。  5.2.3.3应制定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制备和检验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各项操作。应有制备和检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5.2.3.4确保制备和检验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所用有关原料药和物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要求,并制定原料药和物料的订购、贮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5.2.3.5定期对用于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制备的净化间或超净台的洁净性能进行验证,确保其洁净情况符合要求。

起草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朱朝晖、王国昌、杨志、徐白萱、汪静、缪蔚冰、陈跃、王峰、王凡、朱霖、张云。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纠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