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3 定义3.1 黑果枸杞原浆以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洗复水、破碎、打浆、分离、高压均质、调配(或不调配)、杀菌、灌装加工制成的黑果枸杞原浆。4 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 黑果枸杞应符合DBS64/006规定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色泽 深紫色或紫红色滋味气味 具有黑果枸杞原浆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形态 混浊状液体,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 ≥10.0总酸(以柠檬酸计)/% ≥0.2原花青素/(mg/100mL) ≥180铅(以Pb计)/(mg/L) ≤0.05锌、铜、铁总和(适用于金属罐装饮料)/(mg/L) ≤20.04.4 微生物指标4.4.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规定的要求。4.4.2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4.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 采样方案a及极限 n C m M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霉菌/cfu/mL ≤20酵母/cfu/mL ≤204.5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4.5.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规定的要求。4.5.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规定的要求。 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规定的要求。7 试验方法7.1 感官检验按GB7101规定方法检验。7.2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方法测定。7.3 总酸按GB/T12456规定方法测定。7.4 铅按GB5009.12规定方法测定。7.5 锌、铜、铁总和按GB5009.13或GB5009.14或GB5009.90规定方法测定。7.6 微生物指标按GB4789.2或GB4789.3或GB4789.15或GB4789.26规定方法检验。7.7 原花青素按附录A规定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从同批次出厂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 检验分类8.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8.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判定原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9.2 包装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9.3 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