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标准详情:

DB51/ 2377-2017

地方标准-四川省强制性
  • 中文名称: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CCS分类:Z60
    ICS分类:13.020
  •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8-01
  • 代替标准:
    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环保、保健和安全
  • 技术归口: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川省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川大学、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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