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A 10-2020 公共采购家具质量控制及验收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采购过程中采购方的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成品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公、酒店、校用、实验室等公共采购家具的质量控制及验收
其他类家具采购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和出厂验收
一、采购技术要求采购技术要求应作为采购方的质量控制和验收的依据。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应选择公开发行的原材料及产品的标准作为采购技术要求。当采购方需要的技术要求高于标准或标准中未涉及时,采购方应制定特殊技术要求。当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要求高于采购方特殊要求和相关标准并被采购方认可的,应按供应方的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采购技术要求可以以招标文件、合同、双方确认的文件、供应方投标文件等方式进行确认。二、质量控制(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采购方在确定需要的产品后,应首先对原材料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应向供应方索取原材料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对需要重点控制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当抽样检验符合采购技术要求时,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更换原材料直至符合采购技术要求。当采购数量较大时,应对每批次原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应对过程工艺中涉及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如木制家具的理化性能等。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在供应方生产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当抽样检验符合采购技术要求时,方可继续进行生产。否则将改进生产工艺直至符合采购技术要求。(3)成品的质量控制。在产品安装完毕后,需要对成品进行质量控制。方式为在成品组装后的现场,对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产品可选取桌几类、柜架类、椅类、床类等各一件进行检验。也可按照批次对不同产品进行检验。因成品检验需要对产品进行破坏,供应方应对检验的样品进行补齐。三、验收成品检验合格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由采购方代表、技术专家及供应方代表组成。验收材料分别由采购方及供应方提供。采购方提供的材料包含:合格的原材料质量控制检验报告;合格的过程质量控制检验报告;合格的成品质量控制检验报告;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供应方提供的材料应包含:原材料检验记录及入库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供应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国家具协会、北京家具行业协会、海军北京专用装备物资器材采购站、火箭军军事设施建设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州市家具行业协会、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江苏奥美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舒床垫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
起草人
孙书冬、喻立新、高林林、王文峰、常进、于雪斐、刘建平、何法涧、熊键、徐国军、古鸣、钟文翰、吴海涛、曲广兵、丁鹏、张叙俊、陈允、曹泽云、黎胜国、杨业贵、张大兵、姚永红、祝汝华、朱莹、徐耀平、周毅、章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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