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BDM 0002-2021 绥滨县绿色稻米协会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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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BDM 0002-2021

团体标准推荐性

内容简介

检验方法详细描述绥滨大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绥滨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签、储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绥滨大米”商标的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0稻谷GB/T1354-2018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5502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131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GB/T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GB/T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17891优质稻谷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5881粮油检验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图像分析法LS/T1534粳米品尝评分参照样品LS/T15123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GB/T1354-2018、GB1350、GB/T17891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绥滨大米suibinrice黑龙江省绥滨县区域内种植的粳稻稻谷或优质粳稻稻谷加工而成,使用“绥滨大米”商标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大米。4 分类按食用品质分为绥滨大米和优质绥滨大米。5 要求5.1 原料要求稻谷:应符合GB1350或GB/T17891的要求。5.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大米的正常色泽 GB/T5492气味 具有大米的正常气味 GB/T54925.3 质量指标绥滨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碎米(总量及其中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和不完善粒含量为定等指标。表2绥滨大米质量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碎米 总量,%≤ 10.0 15.0 20.0 GB/T5503 其中:小碎米含量,%≤ 1.0 1.5 2.0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应执行当年颁布的LS/T15123。表2(续)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完善粒含量,%≤ 3.0 4.0 6.0 GB/T5494水分含量,%≤ 15.5 GB5009.3杂质 总量,%≤ 0.25 GB/T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黄粒米含量,%≤ 1.0 GB/T5496或GB/T35881互混率,%≤ 5.0 GB/T5493优质绥滨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中碎米(总量及其中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垩白度和品尝评分值为定等指标。表3优质绥滨大米质量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优质一级 优质二级 优质三级 碎米 总量,%≤ 5.0 7.5 10.0 GB/T5503 其中:小碎米含量,%≤ 0.1 0.3 0.5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应执行当年颁布的LS/T15123。垩白度,%≤ 2.0 4.0 6.0 GB/T1354-2018附录A品尝评分值,分≥ 90 80 70 按GB/T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应使用参照样品LS/T1534。直链淀粉含量,% 13.0~20.0 GB/T15683水分含量,%≤ 15.5 GB5009.3不完善粒含量,%≤ 3.0 GB/T5494杂质限量 总量,%≤ 0.25 GB/T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黄粒米含量,%≤ 0.5 GB/T5496或GB/T35881互混率,%≤ 5.0 GB/T54935.4 安全指标5.4.1按GB2715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规定执行。5.4.2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5 净含量及其检验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3122及有关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扦样、分样按GB/T5491规定执行。7.2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规定执行。7.3 产品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7.4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7.5 型式检验按第5章的规定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b)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连续生产三年;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7.6 判定规则7.6.1凡不符合GB2715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7.6.2加工精度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非等级品。7.6.3优质绥滨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表3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可根据表2中绥滨大米质量指标进行判定。7.6.4绥滨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表2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不符合最低等级指标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表2要求的,做为非等级产品。8 包装和标签8.1 包装8.1.1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8.1.2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2 标签8.2.1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并获得“绥滨大米”商标的使用许可。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8.2.2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3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8.2.4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数值)。9 储存和运输9.1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9.2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9.3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起草单位

绥滨县绿色稻米协会

起草人

王殿君、赵岩、于桂霞、曹福成、王继业、曲丹阳、栾洋、王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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