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YYF 001-2021 崇阳野桂花蜜

标准详情:

T/CYYF 001-2021

团体标准推荐性

内容简介

4 要求4.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色泽 水白色气味和味道 具有野桂花特有的香气,口感柔和甜润,无异味状态 常温下,呈透明或半透明的粘稠流体状,无发酵特征;低于14℃下会结晶,结晶体洁白较细腻。杂质 不得含有蜜蜂肢体、幼虫、蜡屑及其它可见杂质4.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 要求果糖和葡萄糖(g/100g)≥ 65蔗糖(g/100g)≤ 9淀粉酶值(1%淀粉溶液)[mL/(g.h)]≥ 4酸度(1mol/LNaOH)/(mL/kg)≤ 40羟甲基糠醛(HMF)/(mg/kg)≤ 30锌(Zn)(mg/kg)≤ 254.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要求项目 要求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计数/cfu/g≤ 200酵母计数/cfu/g≤ 200沙门氏菌 0/25g志贺氏菌 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5其他要求蜂蜜中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14963中的规定。4.6真实性要求不得向蜂蜜中添加任何物质。5 检验方法5.1总则本章规定的试验方法是仲裁采用的方法。5.2水、试剂和溶液本标准试验所用的水应符合GB/T6682的规定,所用试剂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的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GB/T601的规定。5.3取样及试样制备取样按SN/T0852中的2执行,试样制备按SN/T0852中3.4条执行。5.4感官检验5.4.1色泽按SN/T0852中3.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必要时可参照卜方特比色计比色结果配制标准比色溶液供产品出厂色泽检验用。5.4.2气味、滋味按SN/T0852中3.3条规定的方法检验。5.4.3状态试样放在透明容器中,目测观察透明度、结晶和杂质。轻微倾斜容器,然后用洁净的玻璃棒搅动试样,观察其流动性和粘稠度。用玻璃棒挑起试样,鼻嗅和口尝试样,鉴别发酵征兆。5.5理化指标检验5.5.1蔗糖、果糖和葡萄糖含量的测定按GB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5.5.2淀粉酶值的测定按GB/T18932.16规定的方法检验。5.5.3酸度的测定按SN/T085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5.4羟甲基糠醛的测定按GB/T18932.18规定的方法检验。5.5.5锌的测定按GB/T5009.14规定的方法检验。5.6微生物指标的检验5.6.1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6.2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6.3霉菌和酵母计数的测定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6.4沙门氏菌的测定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6.5志贺氏菌的测定按GB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5.6.6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出厂检验6.2.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了质量证明书,并在包装箱内附有签署的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2.2产品出厂每批必检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果糖和葡萄糖含量、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也可根据产品接受方要求确定。进入流通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检验。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2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6.4判定规则6.4.1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6.4.2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果糖和葡萄糖含量、蔗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产品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3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7.1.1销售包装标志本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营养成份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应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标注蜂蜜含量(可用阿拉伯数字和百分比(%)符号表示),产品名称和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同时,销售包装标志还应符合GB28050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7.1.2大包装标志大包装标志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名称和地址,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安全标准要求。7.3运输、贮存产品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腐蚀性和可能产生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7.4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不高于2年。

起草单位

咸宁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湖北三普蜂业有限公司、崇阳县养蜂协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

起草人

江志鹏、吴菲、陈勇、柳滟滨、徐宗武、徐福成、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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