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详情:
DB11/ 2007-2022
地方标准-北京市强制性现行
- 中文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CCS分类:Z60
- ICS分类:13.020.40
- 发布日期:2022-08-05
- 实施日期:2023-02-01
- 代替标准:
- 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环保、保健和安全
- 技术归口: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北京市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B11/ 501的相关规定。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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