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ZSCYXH 006-2018 郴州福茶 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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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ZSCYXH 006-2018

团体标准推荐性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福茶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使用“郴州福茶”商标的绿茶
郴州福茶 绿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郴州福茶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使用“郴州福茶”商标的绿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8302茶取样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8310茶粗纤维测定GB/T8311茶粉末和碎末茶含量测定GB/T14456.1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14456.3-2016绿茶第三部分:中小叶种绿茶GB/T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T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795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GB/T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30375茶叶贮存GB/T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郴州福茶绿茶 ChenzhoufuchaGreenTea以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优质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郴州福茶品质特征的绿茶产品。4 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郴州福茶绿茶分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级四个等级。郴州福茶绿茶按产品质量等级设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级四个实物标准样,各为该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实物标准样按GB/T18795的要求制备。采用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的容器中,实物标准样每3年更换1次。实物标准样由郴州市茶叶协会负责监制。5 质量要求基本要求产地:郴州市区域范围内。鲜叶原料:特级是以单芽为主的鲜叶原料制成;一级是以一芽一叶初展为主的鲜叶原料制成;二级是以一芽二叶初展为主的鲜叶原料制成;三级为一芽二叶至一芽三叶初展和同等嫩度的对夹叶制成。鲜叶原料要求嫩、匀、净、鲜。符合GB/T14456.1的要求。 感官品质郴州福茶绿茶感官品质要求见表1。表1 郴州福茶绿茶感官品质要求等级 外形 内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特级 芽头挺直或紧细卷曲,色泽翠绿、白毫满披、匀净 嫩香高长 鲜爽回甘 嫩绿明亮 嫩绿鲜活明亮一级 条索紧细,色泽翠绿显毫、匀净 清香持久 醇爽回甘 浅绿明亮 嫩绿匀齐亮二级 条索紧结,色泽绿润有毫,较匀净 清香尚持久 较醇爽 黄绿较亮 黄绿较匀亮三级 条索紧实,色泽绿,尚匀净 清香纯正 醇和 黄绿尚亮 黄绿尚匀亮 理化指标郴州福茶绿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郴州福茶绿茶理化指标要求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水分/%(质量分数)≤ 6.0 7.0粉末/%(质量分数)≤ 1.0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8.0 36.0茶多酚%(GB/T8313-2008)≤ 15总灰分/%(质量分数)≤ 6.0 7.0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质量分数)≥ 45.0酸不溶性灰分/%(质量分数)≤ 1.0粗纤维/%(质量分数)≤ 12 1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茶叶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取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感官品质按GB/T23776及GB/T14487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理化指标 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总灰分及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 粗纤维按GB/T8310的规定执行。 粉末按GB/T8311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农药最大残留按GB2763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抽样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抽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及净含量。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所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1) 产品定型投产时;(2) 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4)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5)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合格,该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的规定加倍抽样,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同时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标签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包装应符合GB/T23350及GH/T1070的规定。 运输各种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符合GB/T31621的规定。 贮存符合GB/T30375及GB31621的规定。

起草单位

郴州市农业委员丶 郴州市茶叶协会丶桂东县玲珑王茶叶开发有限公司丶湖南资兴东江狗脑贡茶业有限公司丶 汝城县鼎湘茶业有限公司丶郴州福茶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丶 桂阳瑶王贡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朱桅帆丶刘贵芳丶肖雪峰丶罗亚非丶李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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