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SA 003-2019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内容简介
4.1 人员要求4.1.1 健康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助厨、帮工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1.2 考核培训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承办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4.2 场所设施要求4.2.1 具有与聚餐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4.2.2 食品加工、贮存、保温、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要清洁、完好。4.3 原料控制4.3.1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4.3.2 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宜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等相关制度并贯彻实施。4.3.3 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规定。4.4 加工制作4.4.1 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4.4.2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起草单位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海市食品安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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